政風機構宣導政風法令實施要點

  1. 中華民國82年3月23日法務部 法政字第 05667 號函訂定發布
  2. 中華民國94年9月15日法務部 法令字第 0941115777 號令修正發布
  1. 一、為增進機關員工熟悉各項政風法令,以培養知法守法精神,特依據「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施行細則」第五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2. 宣導政風法令依下列方式為之:
    1. 利用現有網路資源,置放有關政風法令題材之宣導資料。
    2. 配合員工職前訓練及在職訓練,或利用各種集會場合,安排相關政風法令宣導課程或邀請機關首長、業務主管、學者專家等作專題演講。
    3. 利用機關刊物刊載有關政風法令宣導文字、圖畫或貪瀆不法案例等資料。
    4. 適時編製、購置或轉發有關政風法令宣導之刊物、宣導品、動畫、摺頁、標語、電子郵件或海(壁)報等資料。
    5. 舉辦宣導政風法令之講習、座談、觀摩、徵文、專題演講比賽、測驗、有獎徵答、繪畫等競賽或活動。
    6. 針對員工廉能事蹟,主動簽報機關首長予以表揚或獎勵。
    7. 利用電視、電子字幕看板、視訊牆或廣播等大眾媒體傳播方式宣導。
    8. 其他可增進員工法紀觀念之宣導作為。
  3. 政風機構辦理政風法令宣導應注重品質及其成效。
  4. 各主管機關政風機構應針對機關特性、業務性質,參照本要點內容策訂具體可行之宣導計畫,函頒所屬政風機構實施。
  5. 各政風機構執行本要點,應編列適當預算,積極辦理,並主動協調人事單位妥為分工,辦理相關宣導。
  6. 各主管機關政風機構應督導所屬政風機構辦理政風法令宣導工作,法務部並定期或不定期實施督導成效檢查,列為年終績效考核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