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新聞稿

《貪污罪被告不說明財產來源罪》立法通過

財產來源不明罪從民國89年研議迄今,其間經過多次的研議溝通,難以成案。但在馬總統列為競選政見並全力推動下,今天終於在立法院的支持下通過行政院版本。此項立法將於總統公布後施行。我們衷心感謝馬總統、行政院劉院長、立法院王院長、曾副院長、吳主席、林益世執行長及朝野立委的支持。對於民眾及媒體長期的關注,我們一併在此表示感謝。

此項立法凸顯了政府要建構一個廉能乾淨的政府的決心,對民眾的承諾也絕不打折扣。本罪可達到使公務員「不敢貪」目的,更能有效打擊貪腐,重建人民對政府的信心。

本件修正案之特色,是在被告的緘默權與公務員的廉潔義務中取得平衡。檢察官偵辦本罪時,就被告有貪污的嫌疑以及財產異常增加的事實舉證後,因公務員對他財產的來源最清楚,所以要負起說明的責任,也就是他的緘默權應受限制。雖有認為此項陽光被打折了。但這樣的立法方式,在於避免無限上綱,把公務員直接當成貪污嫌疑犯,一旦被檢舉就得跑法院,污名化所有公務員,「無罪」推定變成「有罪」推定,侵害公務員的人權。

至於貪污罪被告將財產寄放在其他人(包括成年子女)名下,經檢察官舉證為公務員所有,不僅公務員要說明財產的來源,如經檢察官證明這些財產是不法所得,這些人頭也要負起洗錢的罪責,所得財產將被沒收、追繳。此外,此項罪責雖訂在3年以下,但罰金數額可高達不法所得的金額,使其不能享受不法所得的利益。而且公務員倘因本罪被判刑確定,依法將遭免職,無法領取退休金。相信在這樣嚴厲的制裁下,將可革新吏治,提高我國政治的清廉度及透明度,贏得人民的信賴。

在宣導措施方面,法務部除透過政風系統對全國軍公教人員全面進行宣導,並對檢察官辦理研習;法官部分,則請司法院辦理;另將與新聞局合作加強企業及民眾宣導,辦事不送紅包。政府部門應加強資訊公開,決策透明,行政措施便民,使公務員不願貪、不必貪、不能貪、不敢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