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財產來源不明罪的迫切性
依照國際透明組織針對個別經濟體作清廉度調查,我國排名始終在25至35名之間,今年更落後於新加坡、香港、南韓、馬來西亞之後,提高國家的清廉度是我國當務之急。
二、增訂施行後之效益
本草案有關財產來源不明罪規定只要被告違反說明義務即構要犯罪,雖然法定刑度只有三年以下,容易給人一種讓貪瀆罪犯寧可選擇本罪,藉以逃避其貪污重罪而有輕縱的感覺,但也因為本罪法定刑較輕且構成要件明確的特點,其定罪率將大為提升,影響所及將使受本罪有期徒刑判決的公務員從此免職,離開其穩定經濟來源的公家機關。最重要的是本罪還可以科或併科來源不明財產額度以下的罰金,可以藉此杜絕犯罪者持有並享受其犯罪所得,亦可適度消除公務員犯貪瀆罪的動機。同理,將貪污犯罪所得財物之範圍予以適度擴大,使其不再持有並享受其犯罪所得,正本清源,相信在嚴格的執法下,更能讓公務員「不敢貪、不會貪」,我們共同期待政治將更清明。
三、《財產來源不明罪》是否會造成檢察官權力獨大?
- 本罪之適用必須符合公務員有貪污嫌疑、財產異常增加、又不為說明、無法提出合理說明或說明不實之構成要件,檢察官依據法律就公務員有貪污嫌疑、財產異常增加等事實須負舉證責任,於認有犯罪嫌疑,始得發動偵查,不致於造成檢察官權力獨大之情形。
- 本部已針對貪瀆案件定罪率偏低問題,從法制面與執行面探討定罪率偏低之原因,進而提出反貪3項與肅貪10項精進改善作為,務期提高定罪率,近年來已逐年上升,自89年7月迄97年12月底累計定罪率為60.1%,97年1至12月之定罪率為67.6%。本部陸續要求檢察官嚴格蒐證、審慎起訴,提高貪瀆案件定罪率,以保障廉潔、誠實、認真、負責的公務員,使廉潔成為公務員及社會的基本價值,讓台灣邁向廉潔乾淨的社會,重建人民對司法的信心,回應人民對於「廉能政府」與「人權保障」的期待。
- 本部要求所屬各地檢署就貪瀆起訴案件定罪率,應每半年檢討一次,並製作「本部所屬各地檢署檢肅黑金(或貪瀆)案件定罪率排序表」,作為各該地檢署整體績效評比之重要參考因素之一,並要求排名較後之地檢署,提出提升績效說明。又本部為加強對於各股偵辦貪瀆與經濟犯罪案件定罪率之管考,已建立各地檢署偵辦貪瀆及經濟犯罪(檢肅黑金)案件各個股別之定罪率數據,以瞭解各股偵辦黑金案件之情形,作為職務調整之參考。如發現有明顯違失濫權(如未依檢察機關辦理貪污案件應行注意事項、違反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辦理)者,除應即時調整不得繼續偵辦檢肅黑金案件外,亦將依規定懲處。又倘檢察官對於起訴案件有明知為無罪之人而使其受追訴之情事,亦將追究刑法第125條濫權追訴罪等相關刑責。
四、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之1增訂財產來源不明罪的五項理由?
編號 | 理由 |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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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順應世界反貪腐潮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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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符合社會公義 | 當公務員財產有異常增加情事,讓人合理懷疑是貪污所得,惟因貪瀆犯罪具有高度隱密之信賴關係,犯罪黑數高,如無法將之繩之於法,顯與社會公義大相悖離。 |
3 | 維護國家利益所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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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落實公務員「不敢貪」的反貪策略 | 公務員因財產來源不明而受有期徒刑之判決確定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7條之規定應同時宣告褫奪公權,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2項規定將遭免職。另依公務人員退休法第8條規定,將無法領取全額退休金。課以輕度刑罰,卻更能有效打擊貪腐,使公務員「不敢貪」,重建人民對政府的信心。 |
5 | 提升我國貪瀆案件之定罪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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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罪適用對象包含各級民意代表之理由?
本罪公務員,包括各級民意代表,國際透明組織及台灣透明組織亦將民意代表的廉潔度,列為一個國家清廉度的重要指標,期待全民共同推動反貪去腐,讓臺灣的廉潔度排名向上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