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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徵求113年文旦柚加工廠商」

農業部農糧署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22日
發文字號:農糧果字第1131121594A號
 
主旨:為推動「智慧韌性-永續安心」政策,提升農業轉型與升級,打造農業生態鏈,公告徵求113年度文旦柚加工廠商。
 
依據:農業發展條例第23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採購品項:國產文旦柚。
 
二、採購目標量:2,000公噸。
 
三、採購及加工期間:113年7月22日起至10月31日止(並視產銷情形於辦理期限內機動截止)。
 
四、受理登記方式:
 
(一)線上申請書:請逕至農業部農糧署建構加值化農產加工產業鏈系統登錄(https://fvc.afa.gov.tw/tdxc/index.jsp),填報完成請列印紙本並用印。
 
(二)申請資料送達方式:上開文件以傳真並寄送至事業登記所在地本署當地分署辦理(郵戳為憑),分署按申請先後順序、加工廠單日運轉量能及歷年執行情形核定辦理數量。
 
五、採購底價:
 
(一)一般果品:加工單位以每公斤新臺幣12元以上採購者。
 
(二)產銷履歷或有機驗證果品:加工單位以每公斤新臺幣16元以上採購驗證果品者。
 
六、加工用途及產製項目:文旦柚果乾、果肉、果泥、果餡、果醬、果汁、蜜餞、冰品、酒品、醋、精油或其他經審查認可之文旦柚加工品。
 
七、申請加工單位資格與審認:
 
(一)依工廠管理輔導法取得工廠登記之食品製造業廠商。
 
(二)取得建物使用執照之合法農產品加工室,且經事業登記所在地本署當地分署審認具加工實績及效益者。
 
(三)取得農產品初級加工場登記證之業者。
 
(四)具酒製造業許可執照之酒廠(莊)。
 
(五)農民團體委託符合上揭任一資格廠商代工生產。
 
八、供貨單位:產地之農民團體及經本署(含分署)審認之產銷班。
 
九、品質及規格:
 
(一)供應單位供應具加工商品價值之文旦柚,成熟尚適度、果形尚完整、無裂果,無嚴重病蟲害及其他傷害,且農藥殘留應符合衛生福利部「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
 
(二)個別加工廠商對於收購品項之品質及規格有特殊需求者,得由供購雙方自行合意議定,不受上揭品規限制。
 
十、最低申報量:最低10公噸(含)以上,未達者不予補助。廠商倘有增加收購數量需求,得向原申請分署再提出申請。
 
十一、獎勵補助標準:
 
(一)一般果品:本署依實際供果重量補助供應單位集運費2元/公斤、剝皮費3元/公斤及加工處理費5元/公斤,合計補助10元/公斤。
 
(二)產銷履歷或有機驗證果品:本署依實際供果重量補助供應單位集運費2元/公斤、剝皮費3元/公斤及加工處理費8元/公斤,合計補助13元/公斤。
 
(三)供貨及申請加工單位倘為同一單位,補助款僅能擇一領取。
 
十二、查核方式:
 
(一)於採購及加工期間由農糧署分署不定期查核供貨及加工作業,分署得組成查核小組或授權之計畫執行單位進行查核。供貨及加工單位需無條件配合查核作業,若拒不接受查核者,得取消獎勵資格。
 
(二)供應單位及加工廠商辦理本措施之相關憑證須專案保存,另加工廠商應備妥每日加工量、產製率、成品銷貨憑證及庫存量、原料進貨證明(含照片或錄影檔)等資料,加工成品均需專區放置,俾供查核。
 
十三、款項撥付及條件:
 
(一)貨款支付:貨款應於到貨15天內以轉帳或開立支票給供貨單位,以利款項撥付。
 
(二)補助款撥付:加工單位依公告事項完成採購加工,經農糧署各區分署授權之執行單位查核無誤後,始得由授權單位依實際執行量採分次給付或一次給付。
 
十四、其他注意事項及原則請參照「輔導建構加值化農產加工產業鏈獎勵計畫作業規範」(農糧署官方網站首頁/農糧業務/農產品加工專區)查詢。
 
 
 資料來源:農糧署果樹及花卉產業組(果樹採後處理行銷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