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不得將卷證攜出閱卷處所。
- 對於卷證不得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污損或作其他記號。
- 裝訂之卷內資料不得拆散,證物或樣品不得拆解。
- 不得有其他損壞卷證資料之行為。
- 卷內資料、證物或樣品於閱覽後,仍照原狀存放。
- 不得有喧嘩或其他妨礙秩序之行為。
- 申請人抄錄卷證不得使用黑色墨汁或墨水。
申請人違反上述各項規定者,業務主管單位承辦人員得當場中止其閱卷;違反第二或第四項規定者,除中止其閱卷外,並應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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