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編號 | ZZ01 |
項目名稱 | 採購業務 |
承辦單位 | 辦理採購各相關單位 |
作業程序說明 |
3、就所辦理之採購案件,依採購金額認定屬巨額採購、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公告金額以上、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或小額採購,並於招標前認定採購金額、預算金額、預計金額。 4.視採購案件之標的、性質、金額及規模不同,依本法第18條 至第23條規定選擇適當之招標方式。 5.考量採購之異質程度,依本法第52條規定、「機關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須知」及「機關異質採購最有利標作業須知」,選擇適當之決標原則,例如採最低標(包括異質採購最低標)或最有利標決標(包括適用或準用最有利標、取最有利標精神擇符合需要者)。 6、避免意圖規避本法化整為零分批採購。 7、訂定招標文件,查察有無限制競爭及主管機關令頒「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所列之錯誤態樣,並注意本法第34條保密規定。 8、依本法第36條、第37條及「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研訂投標廠商資格,不得不當限制競爭,並以確認廠商具備履行契約所必須之能力者為限。 9、依本法第26條及「政府採購法第26條執行注意事項」,研訂技術規格,其所標示之擬採購產品或服務之特性,在目的及效果上均不得限制競爭。 10、技術服務案件,查察設計是否符合節省能源、減少溫室氣體排放、保護環境、節約資源、經濟耐用等目的,並考量景觀、自然生態、兩性友善環境、生活美學。 11、訂有底價之採購,提出底價之預估金額及其分析。 12、審查、查驗廠商履約結果有無與契約、圖說或貨樣規定不符,並會同決定不符時之處置,辦理驗收有關作業並於驗收紀錄簽認。 13、巨額採購,依本法第111條及「機關提報巨額採購使用情形及效益分析作業規定」,於使用期間內逐年提報使用情形及效益分析,並轉請採購單位依審計法施行細則第42條之3函報審計機關。 (三)開標審標、比(議)價及決標作業: 1、派員出席開標、比(議)價會議。 2、廠商特定資格、技術規格文件審查(資訊設備採購案,得請作物生產課協助審查)、處理廠商標價偏低情形。 (四)爭議處理: 1、 屬於招標、審標、決標之爭議,依本法第75條、第84條處 理。 2、 屬於招標、審標、決標且與本法第101條有關之爭議,依本 法第101條至第103條及其施行細則第109條之1規定處理。
4、考量採購之異質程度,依本法第52條規定、「機關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須知」及「機關異質採購最有利標作業須知」,協助請購單位擇定之決標原則是否適當,例如採最低標(包括異質採購最低標)或最有利標決標(包括適用或準用最有利標、取最有利標精神擇符合需要者)。 5、注意請購單位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頒各類範本訂定招標文件,並簽請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核定。本法第63條第1項規定,各類採購契約以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為原則,並得視個案採購特性及實際需要,納入相關履約管理約定。依本法第34條保密規定處理招標文件。 6、依「公共工程招標文件公開閱覽制度實施要點」第2點,辦 理特殊或查核金額以上之工程採購,於公告招標前辦理招標文件之公開閱覽。 7、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依本法第27條規定,應將招標公告或辦理資格審查之公告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並公開於資訊網路。公告之內容修正時,亦同;另依本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至第11款辦理公開客觀評選優勝者或公開徵求勘選認定適合需要者,亦同。依本法第22條採限制性招標,其無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作業者,得邀請特定廠商比價或議價;其得以比價方式辦理者,優先以比價方式辦理。 8、公開招標之招標文件及選擇性招標之預先辦理資格審查文件, 應依本法第29條規定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投標日或收件日止,公開發給、發售及郵遞方式辦理。採電子領標者,依「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6條規定,利用主管機關之政府電子採購網辦理,得免另備書面文件。
(四) 協助爭議之處理: 1、屬於招標、審標、決標之爭議,依本法第75條、第84條處 理。 2、屬於招標、審標、決標且與本法第101條有關之爭議,依本 法第101條至第103條及其施行細則第109條之1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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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重點 |
(四) 爭議處理: 1、屬於招標、審標、決標之爭議,依本法第75條、第84條處理。 2、屬於招標、審標、決標且與本法第101條有關之爭議,依本法第101條至第103條及其施行細則第109條之1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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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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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表單 | 無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內部控制制度控制作業自行評估表
年度
評估單位:請購單位
作業類別(項目):採購業務
評估期間: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評估日期:106年8月1日
控制重點 | 評估情形 | 改善措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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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實 | 部分落實 | 未落實 | 不適用 | 其他 | ||
一、作業流程設計有效性 (一)作業程序說明表及作業流程圖之製作是否與規定相符。 (二)內部控制制度設計是否有效。 | ||||||
二、採購規劃作業 (一)是否確定採購經費及其來源。 (二)是否確定機關辦理採購之法令依據。 (三)機關辦理採購前是否完成簽核或報核之程序。 | ||||||
三、請購作業 (一)是否配合計畫期程,考量招標作業所需時間,適時提出請購。 (二)是否無意圖規避本法化整為零分批採購之情形。 (三)訂定招標文件,有無限制競爭情形及主管機關令頒「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所列之錯誤態樣。 (四)訂有底價之採購,是否提出底價之預估金額及其分析。 (五)開標、審標、評選、決標、廠商履約、驗收,有無明顯不符合採購法規之情形。 (六)未順利決標之案件,是否檢討其原因並採行必要且合理之措施。 (七)巨額採購,是否於使用期間內逐年向主管機關並由採購單位依審計法施行細則第42條之3函報審計機關。 | ||||||
四、爭議處理: (一)屬於招標、審標、決標之爭 議,是否依本法第75條、第84條處理。 (二)屬於招標、審標、決標且與本法第101條有關之爭議,是否依本法第101條至第103條及其施行細則第109條之1規定處理。 | ||||||
填表人: 複核: |
2.各機關依評估結果於評估情形欄勾選「落實」、「部分落實」、「未落實」、「不適用」或「其他」;其中「不適用」係指評估期間法令規定或作法已修正,但控制重點未及配合修正者;「其他」係指評估期間未發生控制重點所規範情形等,致無法評估者;遇有「部分落實」、「未落實」或「不適用」情形,於改善措施欄敘明需採行之改善措施。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內部控制制度控制作業自行評估表
年度
評估單位:採購單位
作業類別(項目):採購業務
評估期間: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評估日期:107年8 月1 日
控制重點 | 評估情形 | 改善措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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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實 | 部分落實 | 未落實 | 不適用 | 其他 | ||
一、作業流程設計有效性 (一)作業程序說明表及作業流程圖之製作是否與規定相符。 (二)內部控制制度設計是否有效。 | ||||||
二、招標作業 (一)協助確認請購單位擇定之採購屬性、採購金額、預算金額及預計金額是否正確。 (二)協助確認請購單位擇定之招標及決標方式是否適當。 (三)注意請購單位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頒各類範本訂定招標文件,且為最新版。 (四)注意請購單位訂定之招標文件有無違反本法第34條保密規定。 (五)是否辦理招標公告及領標作業。 | ||||||
三、開標審標作業 (一)開標前是否依個案所適用之規定通知主持人及相關單位。 (二)開標前是否上網查詢確認投標廠商非為拒絕往來廠商。 (三)公開招標之第1次招標,開標前是否確認合格廠商家數已達3家。 (四)須於開標前訂定底價者,確認是否已核定。 (五)投標廠商是否無本法第48條第1項(全案不予開標)、第50條第1項(個別廠商之標不予開標)之情形。 (六)是否無本法第15條(廠商不得參與、機關人員迴避)及其施行細則第38條規定(不得參加投標、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或協助投標廠商)之情形。 (七)有無依招標文件規定之條件,審查廠商投標文件。 (八)採最低標決標者,查察廠商是否有總標價或部分標價偏低之情形。 | ||||||
四、比(議)價及決標作業 (一)比(議)價及決標作業,是否依個案所適用之規定通知主持人及相關單位。 (二)超底價決標之採購,是否依本法第53條第2項規定辦理。 (三)是否辦理決標資料之公告、彙送。 | ||||||
五、協助爭議處理: (一)屬於招標、審標、決標之爭議,是否依本法第75條、第84條處理。 (二)屬於招標、審標、決標且與本法第101條有關之爭議,是否依本法第101條至第103條及其施行細則第109條之1規定處理。 | ||||||
填表人: 複核: |
2.各機關依評估結果於評估情形欄勾選「落實」、「部分落實」、「未落實」、「不適用」或「其他」;其中「不適用」係指評估期間法令規定或作法已修正,但控制重點未及配合修正者;「其他」係指評估期間未發生控制重點所規範情形等,致無法評估者;遇有「部分落實」、「未落實」或「不適用」情形,於改善措施欄敘明需採行之改善措施。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內部控制制度控制作業自行評估表
年度
評估單位:履約管理單位(請購單位)
作業類別(項目):採購業務
評估期間: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評估日期:107年8 月1 日
控制重點 | 評估情形 | 改善措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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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實 | 部分落實 | 未落實 | 不適用 | 其他 | ||
一、作業流程設計有效性 (一)作業程序說明表及作業流程圖之製作是否與規定相符。 (二)內部控制制度設計是否有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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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 複核: |
2.各機關依評估結果於評估情形欄勾選「落實」、「部分落實」、「未落實」、「不適用」或「其他」;其中「不適用」係指評估期間法令規定或作法已修正,但控制重點未及配合修正者;「其他」係指評估期間未發生控制重點所規範情形等,致無法評估者;遇有「部分落實」、「未落實」或「不適用」情形,於改善措施欄敘明需採行之改善措施。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內部控制制度控制作業自行評估表
年度
評估單位:監辦單位(會計及政風單位)
作業類別(項目):採購業務
評估期間: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評估日期:107 年8 月1 日
控制重點 | 評估情形 | 改善措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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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實 | 部分落實 | 未落實 | 不適用 | 其他 | ||
一、作業流程設計有效性 (一)作業程序說明表及作業流程圖之製作是否與規定相符。 (二)內部控制制度設計是否有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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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 複核: |
2.各機關依評估結果於評估情形欄勾選「落實」、「部分落實」、「未落實」、「不適用」或「其他」;其中「不適用」係指評估期間法令規定或作法已修正,但控制重點未及配合修正者;「其他」係指評估期間未發生控制重點所規範情形等,致無法評估者;遇有「部分落實」、「未落實」或「不適用」情形,於改善措施欄敘明需採行之改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