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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本分署115學年度補貼通過產銷履歷驗證食米供應學校用餐競標作業。

主旨:公告本分署115學年度補貼通過產銷履歷驗證食米供應學校用餐競標作業。
依據:依據農業部農糧署115年5月6日農糧稻字第1151185402號函辦理。
公告事項:
一、115學年度補貼通過產銷履歷驗證食米供應學校用餐標案之供應區域、投標類型、數量、投標底價、供貨稻米期別、品質及期間:
(一)供應區域:臺中市、彰化縣、南投縣、雲林縣。
(二)類型:稉種。
(三)數量
1、臺中市:總量為4,500公噸等量白米;每一投標廠商投標數量下限為100公噸,上限為1,000公噸。
2、彰化縣:總量為2,100公噸等量白米;每一投標廠商投標數量下限為100公噸,上限為500公噸。
3、南投縣:總量為800公噸等量白米;每一投標廠商投標數量下限為100公噸,上限為250公噸。
4、雲林縣:總量為800公噸等量白米;每一投標廠商投標數量下限為100公噸,上限為250公噸。
(四)底價:每公斤白米補貼新臺幣23.22元,糙米按白米補貼單價×85%。
(五)供貨稻米期別及品質:
1、期別:當期米(115年8月底前以114年第2期供應;115年9月起至116年2月底前以115年第1期供應;116年3月起至7月底前以115年第2期供應);倘驗證期程延宕、政府政策(例如:全面節水措施)或天然災害影響等因素,致當期米不足供應,經本機關同意,得供應前一期米。
2、稻米應產自經農糧署核定之稻米產銷契作集團產區。
3、原料為冷藏稻穀,成品食米於工廠置放超過3天者應冷藏。
4、品質應符合國家標準(CNS)二等以上(含)白米或糙米標準,新鮮度依CNS15214 N4201, 稻米酸鹼值檢驗法—多粒米試管法」測定,酸鹼值不論期別不得低於7.0。
5、每一米包均應由農糧署訓練合格之品質檢驗人員進行檢驗,且應縫合或附貼有加蓋廠商自主品質檢驗合格印戳之檢驗標籤。
6、廠商應將每批自主檢驗數值登錄於公糧儲撥管理整合系統。
(六)供貨期間:115年8月至116年7月間,按月供貨。
二、包袋與包裝:
(一)包袋由本機關免費提供,廠商應至本機關指定地點領取,出貨時應附貼或車縫合格有效產銷履歷標籤。產銷履歷標籤得附貼於品質檢驗標籤,但不得覆蓋於自主品質檢驗合格印戳上。
(二)每包裝填淨重30公斤(申購數量尾數不足30公斤者,按實際數量裝填),外包袋重量70公克。廠商出貨前應確認米包、標籤均為完整後才可交貨。
(三)履約完成應結算包袋數量,本分署提供包袋總數量扣除實際使用數量後之結餘數量,廠商應繳回指定地點。若有短絀,每只包袋賠償6元,其賠償費用可於申退履約保證金時自履約保證金內扣抵。
(四)廠商經本機關同意得自費印製30公斤裝包袋包裝,惟其中一面包袋圖示應與農糧署一致,以利辨識,另一面圖示可由廠商自行設計。
三、供貨地點:得標廠商應於供貨縣市內設置至少1處服務處,提供申購單位提領及退換貨等服務。若廠商提供免費配送及前往申購單位辦理退換貨服務,則毋需另設服務處。廠商提供運送服務者,運費收取以每公斤1元為上限(離島、偏遠地區、申購單位未位於投標須知第二點所列供貨縣市者除外)。
四、領取投標文件日期:本標案不開放現場領標,投標廠商請於本案公告次日起逕上本機關網站(https://crb.afa.gov.tw)下載投標相關資料。
五、投標方式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一式一份)
(一)投標文件應置入投標信封內並密封,投標信封上繕明標案名稱字樣及投標廠商名稱、詳細地址、電話及郵遞區號等,於115年7月6日下午5時前以郵遞(掛號寄達)或自行投遞方式送達本機關稻作產業科(地址:彰化縣員林市和平街11號)。
(二)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1、投標單。
2、廠商聲明書:具原料(稻穀)及成品冷藏設備。
3、稻米產銷履歷驗證證書影本及供貨契作土地清冊。
(1)有效期限需超過本標案供貨期間之稻米產銷履歷驗證證書影本(如屬分階段驗證者,應分別檢附生產階段、加工及分裝階段驗證證書影本)。
(2)供貨契作土地清冊(清冊內土地應全數位於稻米產銷契作集團產區,且需為稉米品種;清冊請以隨身碟內附Excel檔或以紙本提供。)。
(3)投標廠商如有購買稻米產銷契作集團產區原料,應另檢附與稻米產銷契作集團產區採購證明等文件。
(4)若驗證證書驗證有效期限未達上述日期者,仍得檢附開標時為驗證有效期限之證書影本,惟須於供貨前取得續期驗證證書影本送本機關審核備查。
(5)若尚未取得產銷履歷驗證證書者,仍得檢附驗證公司受理驗證相關證明文件,惟須於供貨前取得驗證證書影本送本機關審核備查。
4、糧商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5、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影本(得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開網站列印之證明文件資料代之)。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
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6、最近一期營業稅納稅之證明(影本)。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
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本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代之。免稅者,應檢附國稅局出據之營業稅免稅證明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繳納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7、經農糧署認可之米穀檢驗人員證明影本。
8、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非屬公職人員或關係人者,免附)
六、押標金:免繳。
七、投標單:
(一)依所附格式填報投標單價、投標數量。
(二)投標廠商所報投標單之標價不得低於每公斤20.6元,否則視為無效標。投標後不得調整原報標價。
(三)每一供貨地區標案廠商限投1份標單,並於信封註明該標單供貨地區,不同地區標案不得合併同一標封,如有重複投遞標單視同棄權論。
八、投標截止時間:民國115年7月6日下午5時。
九、開標:
(一)開標時間、地點:訂於115年7月7日上午10時於本機關3樓大禮堂(彰化縣員林市和平街11號)開標。
(二)開標日如遇天然災害及不可抗力等因素,當地縣市停止上班,則順延至次一工作日。
(三)投標廠商若出席開標,應依照招標公告之時間及地點(本機關不另行通知),由負責人或代理人攜帶身分證件參加。若為代理人出席,則應隨身攜帶並提示「出席代表授權書」(參考格式詳見招標文件附件)。
十、其他相關規定詳如本分署115學年度補貼通過產銷履歷驗證食米供應學校用餐標案投標須知等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