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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標售本分署114年度奉准報廢財物1批(第2次),請踴躍 參與投標。


依據: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手冊第66點第1項第1款暨各機關奉准報廢
財產之變賣及估價作業程序。
公告事項:
一、本批報廢財物標售之品名及數量,詳如標售清單。
二、標售底價:新臺幣1萬元。
三、標售保證金:新臺幣1千元。
四、開標日期及地點:114年11月18日(週二)上午10時於本分署3樓會議室公開開標。當日如因颱風或其他突發事故停止上班,則順延至恢復上班之第1個工作天上午10時於相同地點
開標。
五、投標資格:凡經政府登記立案「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應回收廢棄物處理業、廢棄物處理業或廢棄物清除業」之公司行號(請附證明文件)。
六、投標方式:本標售案採「通信投標」方式,請至本分署網站-新聞最前線-公告區自行下載招標文件,依規定封裝完成之投標用標單封,於本公告日起至114年11月17日下午5時
止,寄達本分署-秘書室總收發窗口(地址:510彰化縣員林市和平街11號)。逾期寄達者,不予受理,原件退還。
七、決標方式:以標售總價決標,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逾底價之最高標者得標。
八、本批標售標的物存置於本分署(地址:彰化縣員林市和平街11號)及本分署埔心農機倉庫(地址:彰化縣埔心鄉瑤鳳路一段106號),投標人得於投標截止日前洽本分署現場查看。
(電話:04-8321911轉分機106,楊雅淇小姐)
九、投標人得標後應繳之全部價款,應在開標日次日起3日內(不含例假日)匯入本分署指定帳號(所繳保證金抵繳價款)。如因故延後開標,上述應繳價期限亦隨延後開標日數順延
之。逾期未繳清價款者,視為放棄得標,本分署除沒收保證金外,將通知次得標廠商於指定期限內按最高標價一次繳清價款承購。
十、本案得標廠商應請依廢品屬性,將得標價款(C)分別匯入本分署指定帳戶,匯款資訊如下:
(一)公務廢品標價(A)請匯入下列帳號:
1、解款銀行:中央銀行國庫局。
2、戶名:農業部農糧署中區分署廢舊物資售價戶。
3、帳號:07517005007078。
(二)基金廢品標價(B)請匯入下列帳號:
1、解款銀行:臺灣土地銀行員林分行。
2、戶名:農業發展基金農糧署中區分署418專戶。
3、帳號:026056000126。
十一、得標廠商應於繳清全部價款後3日內(不含例假日,如因颱風或其他突發事故停止上班,得展延交貨期限。),由本分署
按現狀交付標的物,清運之人力及相關費用概由得標廠商自行負責,現場不得遺留,倘逾2日仍未清運完畢,由本分署自行處理,得標廠商不得要求任何補償。
十二、本案應注意事項:
(一)本分署對於本批標售之標的物,因屬報廢品,不負民法之瑕疵擔保責任,縱有內含零件數量缺少,足使其價值、效用或品質有欠缺者,亦同。得標廠商均不得主張本分署應
負瑕疵品擔保責任,標售後概不接受換貨或退貨。
(二)得標廠商應依環保相關法規處理本批標售之標的物。
(三)本批標售之標的物經售出,日後若有影響環保、公害或觸犯現行法律規章等情事發生,概由得標廠商負完全責任。
(四)得標廠商於拆卸、搬運設備時,應事先做好防範措施,並依照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如有公(工)安意外發生時,由得標廠商負完全責任,本分署或第三人得請求損害賠償。
十三、依公務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規定,公務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第1項但書第1款至第3款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於申請或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於補助或交易行為成立後,該機關團體應連同其身分關係主動公開之。
十四、其他事項詳見投標須知。
十五、本公告刊登事項如有錯誤,以本分署網站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