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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補充說明該部113年5月20日台財促字第11325515680號函說明四,有關促參案件於履約期間遇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等相關法令修正時之處理原則案。

1.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下稱促參法)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以來,時有因應實務或法規鬆綁之需修正該法及其相關子法,為利執行中促參案件辦理相關評估規劃或履約作業,財政部前於113年5月20日以旨揭函釋供主辦機關依循辦理。
2.上開法規訂修前已簽約之促參案件,於履約期間,如因法規訂修異動,致投資契約與各該法規未一致或契約有約定不明之情形,為使投資契約順利繼續履行,主辦機關得衡酌契約安定性與法規進步性,在符合公共利益、公平合理下,與民間機構基於誠信、夥伴關係,共同檢討投資契約有關雙方原訂權利義務是否有配合法規訂修進行調整之需要。倘經雙方協商後合意,得以會議紀錄、訂定增補協議或契約變更方式調整雙方原訂權利義務內容。
3.有關促參案件投資契約檢討與變更之辦理方式,可參考「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全生命週期作業手冊」第三篇第10.4節,相關電子檔登載於財政部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資訊網頁(https://ppp.mof.gov.tw),路徑:首頁/促參法令/行政指導/履約管理階段。